固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审议屡次传出要“缩小征地范围”,但毕竟它尚且是一部草案,属于“远水难解近渴”。
对于尚存的5亿多农村村民而言,土地征收直接影响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
因而实施土地征收的地方,也是社会矛盾最突出、最集中的地方。
而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又掌握着主导权,在征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对于被征地的广大老百姓来说,失地、失房无疑影响了今后的生产、生活,所以,了解最新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的法定流程,无疑十分重要。
本文,在明律师将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程序按类似590号令的方式进行划分,即通过“征收土地流程”和“征地补偿安置流程”两部分来介绍。
【征收土地流程】
第一,拟征地公告或者征地告知书发布。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张贴、公告拟征地方案,以书面形式将征地的目的、用途、范围、位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补偿方式、标准等内容,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
拟征地方案公告后,农户不得进行抢栽、抢种、抢建及迁入户口等可能影响补偿安置结果的行为,否则这些行为的结果将不被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内。
第二,进行待征土地现状调查。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勘测单位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调查,待调查结束后,需要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土地现状调查后、征收土地方案正式报批前,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合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即可以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的听证申请。
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组织听证会。
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被征地农户可以针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之规定,“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大于35公顷或其它土地大于70公顷的,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国务院审批,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省级政府批准,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市、县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收地区的村、组张贴、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征地方案公告,也可以称之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文公告,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是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和所有权人;三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如果市、县政府未依法进行前述的征收土地公告,则是违法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办理登记补偿安置手续,征地项目也就无法继续合法地向前推进。
【征地补偿安置流程】
第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被征地农户应当拿着土地及房屋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新换发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等),到征收土地公告中的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实践中一般被征地农户不会都到县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去登记,而可能会由乡、镇一级政府提供场地来供大家分散办理登记。
如果被征地农户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则会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内容的依据。
第二,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等。
第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
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户的切身利益,譬如关于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标准是否合理、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大小等。
所以,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必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乡、镇、村进行张贴、公告,听取广大被征地农户的意见,以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被征地农户如果要求举行听证的,则应当举行听证会。
如果不需要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如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则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再次公告,并将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一并报市、县政府审批。
第四,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具体实施环节主要包括: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实践中这一期限已大幅缩减,如《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17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另外,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群众的查询、举报。
【最终步骤:责令交出土地+司法强征】被征地农户应当在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如果被征地农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三:一是征收土地方案已被依法批准;二是已依法实施征地行为;三是被征地农户已经被依法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严重影响到征收工作的进行。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上述程序事实上自2011年以后就已在法律层面基本搭建完成,其中许多原则更是跟着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即产生的。
然而时至今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仍然难以得到切实完整的保障,存在的各种问题、弊端也着实令人惊心,这就要求我们自己提高警惕和维权意识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广大被征地农民对上述流程的反复、深入学习实践,不仅是为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更是为土地领域行政法治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