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试用期员工被告如何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录用条件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依据岗位要求所提出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主要是为了考察所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身体素质、内在品质等为标准。在具体录用条件和标准不明确时,才以是否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或岗位为标准。
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往往因为举证不能,作出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应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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