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的种类和处理依据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行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又可以分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被辞退的职工对此不服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就称为辞退争议。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安置富余职工的规定,解除企业富余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4条规定: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规定了被正常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遇等问题。
辞退争议的主要处理依据
违纪辞退争议与正常辞退争议的内容与原因有很大区别,因此,处理依据也不同。
处理违纪辞退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关于若干问题解答》等。另外,企业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也可作为处理依据。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务院正在清理法规,在不久以后,上述两个文件即将废止。违纪辞退的法律依据应为《劳动法》第25条及相关的配套规章,将违纪辞退的职工按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正常辞退争议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24、26、27条及相关的规定和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相应的企业规章,也可作处理依据,对正常辞退的职工应办理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已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因此,违纪辞退职工针对性很强的法律依据也就相应没有了。实际上,国家是将违纪辞退职工的权力下放给用人单位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今后处理违纪职工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应当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这种辞退行为,实际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其笼统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劳动法》第25条第2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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