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兵团分行塔城支行对被申请人杨某、张某位于九师粮食局5号楼某室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9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这是新民事诉讼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后,九师法院系统裁定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从法院受理到结案仅用了8天时间。
2012年4月9日,杨某、张某与农-行兵团分行塔城支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张某向银行借款11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杨某、张某以自有的九师粮食局5号楼某室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当日,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依合同向杨某、张某发放了11万元贷款。
借款到期后,杨某、张某未予还款,银行于今年4月21日向二人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此后,杨某、张某分别于5月10日和5月17日分两次归还贷款本金两万元及利息1.1万余元,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
银行方因迟迟收不回贷款,于6月27日向额敏垦区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依法拍卖、变卖杨某、张某的抵押房产,将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所欠贷款本息。
额敏垦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农-行兵团分行塔城支行与杨某、张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杨某、张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杨某、张某未能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农-行兵团分行塔城支行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就抵押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其请求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实现担保物权一审终局
对于本案的判决,额敏垦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列入特别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直接裁定予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工作效率。申请人无需支付诉讼费,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30天之内,且为一审终审,不受诉讼标的额级别管辖限制,不但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而且更好地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