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担保的作用是什么?
贷款担保的作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自己的债权,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天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商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目,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说得简朴点就是别人要去借钱,你向债主保证这个别人有能力还,假如这个别人后来还不上了,就由你来还.所以做融资担保的时候请谨严,要确定好对方的公司经营状况和可预期的发展远景.
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缔约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担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
二、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关于贷款担保这方面是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的,如果提供贷款金额的话,那么必须是多方当事人在一起共同的协商,然后签订书面的协议的协议书,其中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话,需要按照贷款担保合同当中来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