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主要责任如何认定
(1)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认定。当前,城网、农网改造已基本完成,对城网改造而言,高压电线路及设施的产权比较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当地电业局或电力公司管理,并拥有产权,当出现触电致人损害的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当地的电业局或电力营运部门电力公司。但农网改造完成后,已将原来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乃至乡、镇所有权的电力设施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产权,有的明确属于国有,由当地电业局或国有电力公司代为管理、所有。有的则仍产权不明,事故发生后,互相推托,对此,本人认为,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该高压线由谁作业由谁承担责任。
(2)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根据《电力法》及其配套的规定,电力设计部门如果设计不合理,建筑施工单位如果承建的电力设施有质量问题并且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有因果关系,无论发生高压、低压触电事故,两者均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3)非高压电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由于电力运营部门,根据电力行业的内部规定划分了非高压电电力设施的产权,特别是农网改造后更加明确了低压进户线,接户线的产权,一般而言用户电表箱至用户家庭的产权归用户,其它线路及电力设施产权仍归电力运营部门,因此,会出现用户及电力运营部门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可能,因为非高压电触电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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