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物权的设立以什么为准
船舶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建造中的船舶申请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船舶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