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什么时候签
船员与劳务公司签订的虽然是劳动协议,但两者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该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船员签订劳务合同应注意什么
我国《海商法》中没有对船员劳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但是2007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对船员进行系统规范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提到船员劳务合同的订立。《船员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要求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船员条例》第27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船员劳务合同的形式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未按法定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这类合同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审判实践和理论界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采用了“应当”一词,就表明合同的法定形式为一种义务性规范,当事人如有违反,自然导致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与“必须”不同,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不能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范,也不应依此认定合同无效。
船员劳动合同与船员劳务合同区别
1、船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而船员劳务合同当事人(船员与劳务公司、外派船东)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船员应服从劳务公司与外派船东的安排和指挥,双方自始至终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组织。
2、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签订后,船员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船员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其法律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船员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3、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及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劳务合同的订立,只须雇佣人和需求方就劳务内容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任何方式。因此船员劳务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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