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筹码作为赌博用具,具有地域限制,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定赌场使用。本案交付筹码的行为发生在澳门,在澳门筹码等同于港币,可以作为合法的支付方式,故应当驳回孙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玉石发生在上海,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和交易习惯支付对价。筹码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相容,不能作为货款的支付方式。由于孙某、张某认可已收到70万元,朱某还需支付410万元货款。
法律分析
筹码在特定场合作为货币代用品用于赌博,基本功能是作为赌博计数的用具,本质上是一种赌博用具,其赌博用具的本质属性不会因地域的变化而改变。筹码进入内地,虽然其作为专用赌博工具的使用功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由于筹码客观上作为货币代用品的功能并未完全消失,比如可以套汇、走私等,对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具有潜在的破坏力和危害性。我国海关总署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中,亦将赌博用筹码认定为“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