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对核实后的乡村债权债务,采取积极稳妥处理,分期分批,逐步化解。具体化解方式中做到实事求是、灵活多样,哪种措施适合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债务化解的,就采取哪种措施;哪种办法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认可的,就采取哪种办法。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多种有效的化债途径和方法。
1、财务清理化债
对财务清理中发现收入不记帐和重报、虚报支出的要如数追回;属违纪违法的严重问题交由执纪、执法机关处理。清理过程中追回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2、削减高息降债
对集体所欠的民间高息借款,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政策,双方协商,从审核确认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由乡镇经管站核准后统一换据。乡村集体为兴办各项事业向农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超过当时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按规定的程序降下来,并根据乡村的偿还能力,确定可行的化解办法。今后严禁高息借款。
3、清收债权还债
对单位和个人拖欠乡村的款项,根据不同对象和性质,分别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等多种办法进行清收。对农民个人的税费尾欠款根据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促其主动偿还。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由村与农户签订还款计划,分年度偿还。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欠款,限期清收。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国家干部职工,申请法院,依法清收。对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依法严肃查处。
4、结对抵冲销债
对乡村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在做好工作、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互抵,实行对口划转,相互置换,冲销集体负债额度。对村欠农户款,农户欠村款,经当事人同意,办理债务冲抵手续,重新立据。对因给农户垫付农业税收和统筹款而发生的贷款,经银行或信用社、农户双方同意,将贷款主体向农户延伸,由农户自愿立据承贷偿还。
5、划转债务减债
对以乡村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新的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租赁经营的,从租赁费中划转资金偿还;企业已倒闭的,可先行挂帐,待农村牧区经济进一步发展,乡村经济壮大后再作处理。
6、盘活资产还债
乡村拥有的企业、基地、闲置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四荒”等资源,经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合理估价,报市政府审定,并将估价结果进行公示,然后再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综合开发利用,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用于还债。
7、发展集体经济化债
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是化解乡村债务的根本性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民营经济,并通过为农牧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收,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集体化债能力。
8、协议还债
乡村所欠财政、金融部门的债务,暂无还债能力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还债计划,签订还债协议。
9、落实减免政策清债
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债务,予以核销,不再向农牧民追缴。对确无还款能力的特困户(包括军、烈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减免缓。对乡村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事业所形成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转移,其债务原则上随之划转。
10、节约支出化债
严格按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有关政策,控制乡村非生产性支出,其节约支出用于还债。实行村帐乡镇代管制度,对村干部报酬实行专户管理,统一核定村办公费标准,包干到村、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由上级组织召开会议、各类培训和达标升级活动,所有费用(含差旅费)均由举办者负担,不由村级财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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