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甲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甲与邻居乙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乙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甲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甲与乙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三、律师观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至于发包方同意与否,不影响流转合同的成立。至于报发包方备案,最好也采取书面形式。
文章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