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7月13日中午,个体户关-萍在县城购买了一批货物,正准备找车回家时,恰遇同乡闵*志装着一车钢筋回家,便要求“搭便车”。闵*志起初表示自己的车已经超载,不能再加人加货,但架不住关-萍一再请求,最终还是答应下来。途中,汽车因超载而重心不稳发生侧翻,关-萍被当场压死。事后,关-萍父母要求闵*志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损失应由闵*志和关-萍分摊。尽管闵*志超载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最终由此导致的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关*明知闵*志已经超载而一再要求搭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也指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超载(Overload)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货运超载通常是指机动车运输的货物超过货运机动车的装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