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胡某、向某二人商定,以绑架人质索要钱财。同年7月,胡某持玩具枪将女子余某劫持上摩托车,并用布袋将其头部罩住。其间,胡某、向某对余某进行捆绑、恐吓,打电话向其亲友索要赎金10万元。此后,余某趁胡某、向某离开之机逃离,并向警方报警。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了从轻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向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评析:
法院认为,绑架罪如何认定“情节较轻”,目前没有具体规定。本案中,胡某、向某绑架余某时间不长,未实际取得赎金,没有殴打、侮辱行为,在余某逃离后也没有追击,两人均没有前科。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胡某、向某的行为可评价为情节较轻,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内量刑。
相关法律知识: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