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类型和担保方式
一、担保类型
从现有的种类看,有四种分类:
一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二是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保证合同履行的。特殊担保是指债务人用特定物担保的;
三是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四是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主合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再叫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是指担保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担保方式具有法定性的特点,担保方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任意决定的。在担保中,原则上当事人对于担保方式仅有选择权,而无创设权。
担保方式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担保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即是指由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几种担保方式,以及由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海商法》所规定的优先权、《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保证等。
而非典型担保则是法律尚未予以类型化的在实务中还不具有典型意义的担保方式,以及虽然具有担保作用,但是法律未明确规定为担保方式或者其主要功能并不在于担保的担保方式。前者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等。后者如违约金、并存的债务承担、抵销权等。
(二)根据担保发生的根据,可以分为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设立的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从担保的方式、担保的条件以及担保的范围至担保权的行使等方面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定金担保均为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典型的法定担保为优先权以及留置担保。
(三)根据担保的标的,可以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担保,保证担保、并存的债务承担等都是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一定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其中又可以分为不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与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物的担保的典型形式为担保物权,因而担保物权是物权法和担保法研究的主要问题。
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实务中的金钱担保就是定金担保,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其约定于合同履行前交付一定金钱给对方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由于金钱本质上也是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所以金钱担保也可以归入物的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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