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及条件
一、特点
物的担保的竞合,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并非为同一人,而是不同的人,各个担保权人均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权利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这就发生何权利人先行使权利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的担保的竞合乃为物上担保权的冲突。
二、条件
1、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
2、法律事实是权利变动的要件,设立担保物权应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数个担保物权要形成竞存,不但要有法律事实,而且其法律事实还必须是不同的。同一个法律行为不可能为不同的主体设定不同的担保权,也即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数个担保物权的产生,也就自然不可能引起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
2、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
3、担保物权是为了使债权能够充分清偿,尽管对同一债权可以有数个担保物权,但如果不是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的,也不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指的是解决同一物上共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种或异种担保物权时产生的冲突的规则。
3、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各自能够有效成立。
4、有效即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能引起一定的权利变动。只有两个或多个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非同一的两个或多个债权,即不是依附于其担保的债权法律关系,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并存。如果并存的担保物权因为自身的原因不具备成立的条件而归于无效时,则不会出现担保物权并存的现象。
4.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在性质上能够同时存在。
民事权利竞存的实质,是数个民事权利同时存在,而又不能同时得到满足而相互竞争。一物之上不得成立性质上相互抵触的权利。如果数个担保物权在性质上无法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之上,那么因为某一方的不存在,从而使得并存现象无法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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