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而受让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
因此,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对于动产则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甚至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物权法上还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等补充方式。可见,从经济发展的需要看,交付足以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公示方法。
在物权的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动产的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的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如上所述,登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果登记或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或法律对此种情形无相应的措施,当事人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它的准确率比动产交付要强得多,因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行为,采用文字记载并有严格的程序,同时登记簿对社会公开,易于检查,公示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相一致的几率较高。因此法律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所公示的物权状态去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的权利状况
《民法典》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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