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借期为1年,由丙公司作保证。此后,为确保到时收回借款,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甲公司就将其一辆进口车(价值20万元)进行了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期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讨借款,甲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甲公司的借款30万元。
律师回答:
本案甲公司为自己借款提供了物权担保,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依照物权担保优先于债的担保的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先向甲公司行使抵押权,即甲公司应先以抵押的车辆对乙公司变价受偿,乙公司就未能受偿部分才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