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成立条件是什么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通过调解,被告人自愿多赔偿的,法院予以认可。
2、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不影响法院对其定罪,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只能由被告人赔偿,不能要求其家属赔偿。被告人家属、亲友自愿要求替被告人赔偿的,法院可以认可,并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4、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不归检察院,而归受损失的单位。该单位已经终止的,赔偿金归继受人。没有继受人的,赔偿金上缴国库。
5、被告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大部分不能得到执行。
6、被告人因贪污、挪用、盗窃、抢劫等犯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侦查机关负责追缴赃款、赃物。如果能够追缴到赃款、赃物,应当返还原主。要求返还赃款、赃物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7、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毒资、赌资、非法持有的枪支、不准民间持有的文物、珍稀动植物等,应当由国家没收。被害人对应当没收的财物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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