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规定辨认笔录是证据的一种,侦查人员在查明案情进行侦查活动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让案件的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刑事诉讼法的期间如何认定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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