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可以追偿吗
主债务人怠于履行主债务,导致担保人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担保债务,从而导致该部分迟延利息的产生。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系因主观故意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就该部分迟延利息向主债务人追偿。
一、保证具有附从性和补充性
保证的附从性是指,保证债务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其范围和强度不得超过主债务,不得与主债务分离而转移。保证的补充性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虽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但也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时,债权人才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仍然属于清偿主债务人的债务。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迟延利息并未超出主债权的范围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属于合法利息,并未超出主债权的范围。
三、主债务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迟延利息的产生系由于担保人过错所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规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惩罚性措施。但是,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原因存在多样性,既可能是由于自身经济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也可能是存在主观过错怠于履行生效判决。本案中,担保人如果由于自身经济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却又必须自己承担该部分迟延利息,未免有失公允。因此,在主债务人宋某没有证据证实担保人王某系因主观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从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况下,担保人王某可以就该部分迟延利息向主债务人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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