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5、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什么叫抽象行政行为
1、按照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为依据,将其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这几种;
2、政府机关直接执行一些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叫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机关在法律规章制度原基础上里再补充一些相关信息的,叫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政府机关直接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3、一般发布规章制度的政府机构地方是国务院还有每个地区的人民政府。乡镇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都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但同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对县级以下的相关部门单位不正确的规章制度提出撤销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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