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right)和基本义务(fundamentalduty),是指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各国不一致,主要是根据各自的民族传统和需要确定。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属于法律权利义务的范畴,但它们高于一般的法律权利义务。具体表现在:
第一,它们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现代社会,基本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公民如不享有,则不成其为国家主人或主权者;基本义务是一种公民如不履行、国家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的义务。
第二,因为宪法就是处理公民与国家基本政治关系的法律,所以,宪法规定基本权利和义务,目的主要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本义务的规定,也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对社会应尽的责任。
第三,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第四,基本权利有一个区别于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些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如人身自由权,只能被法律剥夺,而不能自动放弃。
另外,还应了解到,在宪法学上,如上一章所述,我国的“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依据《宪法》序言第10段的规定,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所以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我们讲“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讲“公民的权利”,指的是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第三,地位的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允许他们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第四,二者的范围也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了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第五,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除了基本权利的概念外,我们还将谈到“宪法权利”和“公民权”两个词汇。
一般而言,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rights)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有些国家,宪法权利的外延要广于基本权利,在建立了司法审查制的国家中,宪法权利还包括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所确认的公民权。公民权也可以称为民权(civilrights),其基础和主要内容都属于宪法权利,尽管一般也以公民资格为享受权利的条件,但其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个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新发展
1982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破除“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后产生的,是思想解放运动的结果。它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改革开放的国家总任务和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因此,1982年宪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同前三部宪法比较,有以下的一些发展变化:
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这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本身,是对“文革”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范围不仅扩大,而且更明确。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有14条,1975年宪法减至2条,1978年宪法又增至12条,而1982年宪法则规定了18条。有些权利,过去几部宪法只规定了大的原则,而1982年宪法则作了详细的内容,如宗教信仰自由由原来的一款增加至四款,明确了保护的范围。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在前几部宪法中都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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