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根本违约判定标准
实际违约形态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及瑕疵履行,各种违约形态的违约程度不一,因此构成根本违约的具体判定标准也不同,有必要再作具体分析:
1、履行不能情形的根本违约判定标准。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该特定物毁损灭失,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合同中,种类物全部毁损灭失。履行不能即属合同目的无论是因债务人之原因,还是因债权人之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情形的根本违约判定。拒绝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由于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在是否可以消除违约状态、撤回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及赔偿范围上存有差异,同时,虽然与迟延履行一样均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要求,但是二者在违约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补救方式上显有区别,因此应将拒绝履行界定为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故意不履行而与预期违约相区别。拒绝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违约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属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此时有权解除合同
3、迟延履行情形的根本违约判定标准。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构成迟延履行必须具备四要件:存在着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未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和非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定期债务迟延履行场合,根据合同性质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期限是合同履行的根本条件,若当事人一方不在特定时间履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则构成根本违约,相对方无须催告,即有权解除合同。非定期债务迟延履行场合,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时,相对人应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如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说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相对人有权解除合同。
4、瑕疵履行情形的根本违约判定。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有履行,但其履行(如质量、地点、方式等,履行数量有瑕疵属迟延履行)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人身、其他财产造成损害,或给与对方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包括不适当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类型。不适当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判定标准,德、法、日等国立法及《公约》、《通则》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学者史*宽、王*鉴主张可类推适用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之根本违约判定标准:不适当履行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补正;如于此期限内仍不补正时,则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解除合同;惟-非于一定时期履行则不能达合同目的者,即为根本违约,可不经定期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者(如特定标的物已不可能修理),即属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加害给付一经发生,不仅使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对债权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当然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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