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湖北籍打工仔明-哲将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龙岗大队和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告上法庭,理由是两被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授予踊跃发稿的他个人三等功,反而把三等功给了财务室一个从来没有发过稿件的出纳。明-哲认为,两被告此举侵犯了他的荣誉权,要求对方为其补立三等功并公开道歉。鉴于双方拒绝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视力熬成0.6发稿200篇
据明-哲说,1998年5月,他被深圳市交管局龙岗交警大队聘为宣传室宣传员。1999年5月,龙岗交警大队曾向他传达了深圳市公安交管局《关于加强宣传报道的通知》,通知第四条稿费奖励和评比中写道:“个人发稿80篇或80篇以上者报立个人三等功,并年终给予奖励人民币2000元。”
看到这份通知的明-哲受到了莫大的鼓舞。他在起诉状中写道:“我根据要求,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广泛搜集宣传线索,左眼视力由1.2熬成0.6,终于创出了全年发稿200多篇的成绩。”据他说,1999年12月底,龙岗大队将他该年发稿的复印件报送给了深圳市交管局,但一直到2000年6月,评立功、评先进的宣传积极分子名单均迟迟未能公布。
“2000年12月,我偶然发现了市局根据《关于加强宣传报道的通知》下达的评功、评先进通知,才知道龙岗大队被评的三等功和2000元奖金被张冠李戴,没有落实给我,反而给了一个从来没有发过一篇稿的财务室出纳。”据明-哲反映,此后他多次要求大队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其三等功,大队以他不是正式民警,不适用该文件为由,予以拒绝。明-哲遂以龙岗大队和深圳市交管局侵犯其荣誉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
不报功并非歧视招聘工
“关于是否给明-哲报请三等功是一个行政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纠纷。”在昨天的庭审中,龙岗大队的代理律师说。他指出,根据深圳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宣传报道的通知》,“个人发稿80篇或80篇以上”只是报立个人三等功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谁写了80篇报道,谁就可以立功。
关于明-哲提出的“大队以他不是正式民警为由,不予立功”一说,龙岗大队的代理律师辩称,大队绝非只因为明-哲是临时招聘员工,就草率第做出不予立功的决定。同时,这名律师还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获得了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才享有荣誉权,明-哲没有立功,何来侵犯其荣誉权一说?
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在昨天的庭审中,明-哲的代理律师称,全面理解荣誉权应包含三个方面,即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使用权等,荣誉称号只是将公民的荣誉权固化的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没有取得荣誉称号的公民就没有荣誉权。他认为,龙岗大队和深圳市交管局侵犯了明-哲的荣誉获得权,就是侵犯了他的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