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证据在打官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来讲,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即通过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文字或其他资料,如借条、合同文本等。
二、物证;即通过物品本身来反映案件事实,如买卖合同样品、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凶器。
三、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资料,如监控器摄录下来的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
四、证人证言;知悉案情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一般来讲,证人应出庭作证。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性发言。
六、鉴定结论;是指有鉴定资质的法人机构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是指有权机关如公安机关对案件发生后对现场进行的勘验检测后形成的记录材料,如交警在交通事故出警后制作的笔录等。
当然打官司并不是需要有上述所有的证据材料才保证赢的官司,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且,有的证据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或许会对自己不利,这时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就要格外注意,即要支持自己的主张,也要避免自己提交的证据为对方留下口实。
其它分类: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有关部门处理情况的证据;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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