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纠纷案件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项下,属于侵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服务合同项下,属于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122条赋予了当事人在起诉时选择“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请求权竞合时应当明确案由,且主张不同案由,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举证责任——如果患方主张侵权之诉,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法院将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理。这时的举证责任要求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在此情况下,患方对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将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患方主张违约之诉,则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案件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是1年,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是2年。
精神抚慰金——违约之诉的赔偿项目一般不包括精神抚慰金,但当事人主张侵权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