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项目未告知医院有错要担责
王先生在妻子李女士怀孕期间多次带她到医院进行孕检,但是由于医院没有告知进行唐氏筛查,导致诞下一愚儿。王先生夫妇认为医院严重失职,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近60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医院应赔偿王先生夫妇各项损失23万余元。
王先生夫妇起诉称,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妻子李女士一直在北京一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每次出具的孕检结果均为正常。2009年5月李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女婴,该女婴随后被北京儿童医院先后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症(先天愚型)以及听力严重缺失。
王先生夫妇认为,医院在进行产前检查的整个过程中,由于严重失职,并未检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症以及听力的严重缺失,也未告知他们及家属进行相关疾病的筛查。由于医院的过失,致使他们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上述疾病的婴儿出生的机会,进行孕检的目的全部落空,并遭受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为此,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1万余元、终身抚养费4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对于王先生夫妇的指控,医院答辩称,李女士怀孕时已经32岁,2008年9月来医院诊断为宫内早孕。因怀孕期间多次不适,多次来院就诊。在其怀孕21周时才在医院建立产前检查记录,但此时已经超过唐氏筛查的孕周。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专家分析意见对医院对李女士所实施的诊疗行为给予了肯定。患儿目前的状态属于其自身发育所致,与医院对其所实施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对此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因妊娠到医院就诊,在诊疗过程中几乎完全依赖于医院的就医安排。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全面科学的医疗服务,安排合理的诊疗程序。但是医院既未告知李女士可以做唐氏筛查的时间,提醒她到有筛查资质的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也未告知有唐氏筛查这一产前检查项目。王先生夫妇未被充分的告知,生育了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属于一种损害后果,医院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医院赔偿王先生夫妇医疗费6000余元、鉴定费3000元、日后抚养费14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8万元。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