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流于形式,存在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推行招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表面上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就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著“明招暗定”的现象。既要得到工程,又要把得到的工程看似合法化,只有在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虚假招标是以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实施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却违法的招标行为,包括“领导指令交易”、“权钱交易”、“关系交易”、控制评标(评分标准、评审过程、评委人选、实施差别待遇等)。对包括按法律规定采取必须的招标方式确立合同关系的项目,有的将项目化整为零,分别与多家承包人进行关系和金钱交易;有的直接就与施工企业单独谈判或者议标缔约;有的作为某一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合作方达成利益共享的默契等。
(二)程序不规范,参与招投标的各类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参与招投标的各个单位或部门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或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常避开规范的运作规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
1.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已确定了中标人,就会运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这一意图贯穿于整个招标过程。比如:某事业单位工程投标中,招标方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6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了考察。事实上,在考察投标单位以前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于是招标方就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获奖情况等要素,设置一系列有利于意向单位中标的评标办法、评标指标。
2.投标单位为了能中标而赚取利润,会用尽各种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就私下串通几个投标单位为其“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这些陪标单位要么将标书制作的很粗糙、要么根本就不按照招标书的要求进行编写、要么就是连投标资质都达不到等等情况。自然地,这些投标单位很随意地就被淘汰。
3.同时,招标代理机构为实现招标单位的愿望,投其所好,也会被招标单位牵着鼻子走;项目监理单位为了经济利益,并没有真正发挥监理的作用。
(三)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影响了项目招投标本应该带来的效益。在我国建筑市场上,各种各样的施工队伍很多,为了承揽工程,就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无序竞争,最终失去了招投标本来的客观公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因为:其一,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管理条件下,既要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常常会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豆腐渣”工程;其二,中标价压低,施工单位常常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或者将施工期延长(特别是对一些工期比较紧、建设方急需要用),最后决算时工程价严重超标,失去了招投标本身能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