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执法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环境执法的主要障碍,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关键词:环境执法障碍对策环境执法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对环境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环境执法遇到了设自各方面的障碍,成为困扰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一个难点。当前,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基本战略方略的形势下,探讨我国环境执法的主要障碍,寻求根除这些障碍的相应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障碍分析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环境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障碍:1立法障碍(1)环境立法权威上的瑕疵法律的权威性是环境执法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从法理上来说,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的要求是立法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即不对立法做过于频繁的变更。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的许多立法显然无法满足这一方面的要求。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此后到2000年仅14年的时间里便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改,其中,最后两次修改的时间差只有5年。这种频繁的变更极大影响了我国环境立法的权威性,使我国环境立法存在不同程度的权威瑕疵,并进而影响到了这些立法本身的地位及其民众信任度,增加了环境执法的难度。(2)环境立法之间关系的不协调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注重了对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则着墨不多,这一点直接导致了《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之间关系的欠协调性;而《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关于30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则也为其与其他单行法之间的冲突暗设了先机。此外,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或修改了一大批环境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却并未出台或作相应修改。这些情况无疑为环境执法设置了立法的适用障碍,妨碍了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3)环境立法内容上的缺陷现行立法中的某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配套法规和相应部门来加以细化,如《环境保护法》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就明显属于一般性的原则规定,缺乏具体的细化措施,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充分法律依据,难以具体操作。此外,现行法律规定上的某些弊端也较为严重。如对排污收费制度中“单因子”收费问题的规定: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这种规定不仅明显有失公允,不利于环境的污染治理,且使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立法的实施。2行政障碍(1)各职能部门执法权的不恰当配置当前,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管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而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业部门、综合部门等则负责本系统内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针对各种利益的冲突,作为不同执法主体的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必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碰撞,从而使环境执法难于进行。如,法律已要求建设项目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才可给予办理相应的有关手续。但在实践中,有些职能部门违反这一规定的情况却屡有所闻,而作为同级部门的环保部门却很难给以必要的约制。这就导致了环境执法的混乱,直接影响了环境依法行政。(2)执法人员素质的缺欠近年来,环保机构尤其是某些基层环保机构在进人问题上把关不严,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由于不熟悉环境法律规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素养和能力,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某些问题,或随心所欲,或依个人利益关系去处理,或相互推诿,使执法不当或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大大降低了地方环境执法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