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忽视了成本价理念。
工程成本价是指从工程筹建开始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为止所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认为,成本价有两种概念:一是经评审的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较的社会成本价;二是企业自身决定的个别成本价。社会成本价作为控制低于成本的警界限,但当投标价低于社会成本价时不应一概作为废标,而应对低于社会成本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分析。据统计,这一警界限根据不同专业工程的直接成本加相应的管理费、规费、税金设置风险控制价。以风险控制价作为警界限,低于此价应作废标处理。目前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但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未经详细评审无法确定是否低于成本价。对于明显低于控制价(标底)的没有设置明确的界定和废标条件,对于明显的采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行为不进行干预,甚至因为对施工企业成本核定有难度时就放弃审查或管理。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缺乏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当某一投标报价与其他投标报价存在一定数量上的相同(或相似)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比对结果和规则认定。我市的招标文件仅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费用和算术误差进行评审,而忽视了关键的主要材料数量和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的评审和制约,从一定的角度来说,是目前低价恶性竞争和串标围标的原因之一。
3、招投标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报名参加投标而又无故不参加开标、迟到的企业尚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导致并产生了一批投标和开介绍信的专业户,进行围标串标、中标后卖买标的现状。
4、缺乏对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及监管。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缺乏投资和建设的各自规范主体。由于投资和建设的主体基本上合二为一,相应就缺少了投资约束机制,造成政府对项目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外在管理和制约手段;而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性资金,资金是无偿拨付和使用的,因此建设单位缺乏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责任,于是“规模大、标准高、小而全”就成为建设单位追求的目标,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往往会出现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投资超计划的“三超工程”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