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具体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第一,刑法立法过程更加民主。刑法立法的民主性既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力量的体现,有利于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社会效果。当前,中国刑法立法都十分注重广泛征求包括有关机关、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其中不少意见得到了立法部门的重视、研究和采纳。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刑法立法的民主性。
第二,刑法体系日趋完备。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刑法体系已经较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的结构体系完善,刑法典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相互配合,章节设置合理,章节之间的比例协调,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的刑法体系;二是刑法体系的内容完备,其中在刑法总则方面,无论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等刑法本身的规定,还是具体的刑法制度都相当完备;而在刑法分则方面,中国则充分考虑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内外刑法立法经验,具体犯罪的设置总体上十分合理、完备。
第三,刑法立法技术日益科学。中国刑法立法技术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立法到人大立法,从法规到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再到刑法修正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从总体上看,当前中国刑法立法技术已经日益科学,一方面,修正案已经成为中国刑法修改的主要方式,这有利于较好地保证中国刑法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也有利于促进刑法体系的科学发展;另一方面,刑法立法注重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与借鉴,立法的灵活性也不断增强,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刑法内容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