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否为法定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本法,当事人陈述是法定证据之一,但是是否能够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需要法院组织的质证程序。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犯人所陈述出来的一些事实的话,那么应当认定为法定证据的,法定证据,还包括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等,对于这些证据的话,需要加以分辨然后利用,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证据的有效性,建议自己多搜集一些证据,这样子比较好一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