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人身安全的权利是消费者的第一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免除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案情]
2005年4月12日,高某在河南省**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豫洛红--200P轮式拖拉机一台。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方向盘突然脱落,导致高某被甩离驾座着地致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公司及拖拉机生产厂家**豫洛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予以赔偿,两家公司均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从爱心角度施以救助。2005年4月23日,**公司委托张某、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份“救助协议”,协议载明:“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购买的豫洛红牌拖拉机拉砖行至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由于路面高低不平,加上高某驾驶技术不熟练,违规操作,突然车头与拖车折叠,导致高某甩离驾座着地致死。该事故的发生与拖拉机产品质量无关。救助方为了感谢高某使用其产品,从爱心角度给高某家属施以经济救助。救助金额为肆万贰仟捌佰元整。若该事实刊登在报刊杂志上,受助方必须予以准允,否则受助方按违约退回救助方的救助款。”后**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5000元。在处理事故期间,死者家属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对事故现场和拖拉机脱落的方向盘进行了勘验和技术鉴定,经鉴定认为:方向盘的脱落原因是转向轴与辐轴的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导致断裂,引起方向盘脱落。为此,死者家属于2006年3月9日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死者家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637.62元。
本案在审理中,**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辩称事故发生与死者驾驶不当有关。**公司应诉认为,1.追加其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因为该方向盘系河南省**获嘉县金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造,应通知**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其已与死者家属已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确定该事故系道路原因和驾驶技术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自己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