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一、行政仲裁费用
行政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其他仲裁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三、行政仲裁费用收取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人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之间因为双方订立的协议有争议的,通过第三方行政机构从中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能合理解决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护各自的利益,申请行政仲裁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和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