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父母达成离婚退礼协议是否有效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协议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给付彩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本案中,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对于礼金款不存在返还的情形。男方父亲采取强迫手段签订的取回彩礼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为无效协议。其次,现实生活中,收受彩礼的情形很多,有些彩礼的确是给付给女方娘家的,但是彩礼往往用于为女儿置办各种结婚物品。有时为了顾及面子,倒贴的现象也有许多。既然,女方娘家没有得到此彩礼,也就没有退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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