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申请人有申请仲裁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3)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有权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有权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申请仲裁员回避权。对仲裁员有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
(6)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7)进行辩论的权利。在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8)约定不开庭仲裁和公开仲裁的权利o
(9)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10)自愿调解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1)自行和解权。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2)申请执行的权利。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