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期限导致权利丧失怎么办
1、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二、专利权终止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形:
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即专利因其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1)专利权人书面明示放弃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专利法》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自收到专利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