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不服监护人指定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怎么处理
1、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可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2)、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二、如何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上述组织和机关的指定权也有优先顺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首先行使指定权,其次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只有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才通过判决指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可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审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裁定驳回申请;指定不当的,撤销指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