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车求职的合同性质要怎样认定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是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做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即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或工作要求,但这个工作成果或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却是看不见或不存在的,只有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做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设计和要求。
那什么又是“劳动关系”
从我国《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看,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它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所以,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非产品纳入生产过程;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就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哪些区别?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依口头或书面等方式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也是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不同。前者用人单位或个人没有给予所用劳务者纪律处分等权利。而后者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
在支付报酬方面不同。前者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是当事人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而后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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