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未成年女友开房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构成
强奸罪的构成为:
1、若对象是幼女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2、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是男性;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