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月1日晚10点10分,叶女士从深圳乘中国**航空(以下简称“南-航”)CZ6763航班飞抵重庆,同行托运了爱犬日本银狐犬“多多”。两个多小时后取行李时,发现“多多”已经死亡。叶女士除了伤心难过外,很疑惑,活体动物本应该是有氧货舱,为什么会和普通行李紧邻着一同出来?因此怀疑航空公司未按规定要求摆放‘多多’。
对此,南-航工作人员表示,宠物狗肯定是在有氧货舱,至于为什么会和普通行李一起从传送带出舱,也不清楚。托运前,已经与旅客双方签署了‘免责协议’,旅客应对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南-航原因外出现小动物患病、受伤或死亡,南-航不承担责任,但愿意退还230元的托运费。如果不同意该协商结果,对方可走司法途径。
叶女士认为,根据目测估计,‘多多’是窒息死的,所以在考虑走司法途径,将至少索赔10万元。也希望航空公司能提供他们按规定运输活体动物的相关证明材料。
律师说法:若运输不规范航空公司应担责
南-航在办理活体动物托运,签订免责协议前,负有充分告知旅客托运风险的义务;而旅客也应该在签署协议前,充分了解和知道托运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若是宠物狗身体原因不适合航空托运导致死亡,航空公司可免责;若因飞机颠簸或不规范运输操作造成,航空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此外,也建议旅客活体动物最好不要通过航空托运,可寄养到宠物中心。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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