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养着一只北京犬。平时性情温顺,温顺可爱,其朋友杨某非常喜欢这只小狗,经常牵去河边或公园玩耍。有一天,杨某又带曾家的小狗在公园玩时,不知谁在旁边用石块砸击小狗,导致小狗受惊吓狂奔,咬伤了同在公园玩耍的刘某家的三岁女孩妮-妮的右下肢,送附近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开支200多元。担心狂犬病潜伏期对孩子的伤害,刘某要求曾先生经济赔偿。曾先生说狗是杨某带去玩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要求刘某向杨某主张赔偿。当刘某找到杨某时,杨说狗虽是他牵出去玩的,但到公园后不知谁用石头击打小狗,才导致了咬伤女孩的结果,不是他的责任,不应由他赔偿。几经交涉无果,来电咨询,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明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这些规定说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这个致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第三人难以查明的情形,本案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这是对动物饲养人的严格责任的体现。
本案中,曾先生饲养的小狗,由杨某带去公园玩耍,造成对刘某女儿的人身伤害,又是由“不知是谁”的第三人砸击小狗引起的,该第三人有过错,本应由他负责,但既然“不知是谁”,说明第三人无从查找,因此,应由小狗的临时管理者杨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