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仓储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存货人是指将仓储物交付仓储的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存货人必须是具有将仓储物交付仓储的处分权的人,可以是仓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只有仓储权利的占有人,如承运人,或者是受让仓储物但末实际占有仓储物的准所有人,或者是有权处分人,如法院、行政机关等;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单位、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公民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是有名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一)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二)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四)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二、存货人怎样就是违约了
(一)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四)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五)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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