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存款已成关注点。对于支取死者存款,银行要公证,公证要信息,双方各行其道,苦了继承人。如何理顺各方关系,减少资源浪费,规避操作风险,需要储户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储户死亡后,死者存款由于涉及到存款保密、遗产分配等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
继承人无公证凭证去银行查询帐号信息时,银行根据“为储户保密”原则,拒绝此类查询。如此一来,公证便形成一个死结。继承人为获取存款,只能走诉讼道路。但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还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尤其是以银行为被告的储蓄纠纷,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了将难握胜券。更何况,继承人难以确定被告主体是哪家银行。
取款成本大于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一是公证费明显大于继承存款,迫使账户睡眠;二是除了公证费外,继承人还要兴师动众办理公证,由此衍生的成本(时间、吃住路费等),大于继承存款,得不偿失,迫使账户睡眠。
存款人死亡后提取存款最好有律师在一旁帮助,不知道怎么办的人可以来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找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