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家住福清的叶先生表示,30年前他的伯父在福州的一家银行存了3000万美元(约1.9亿元人民币),可是如今要去取的时候却被告知只有三千美元(约1.9万元人民币)。法庭表示,这个也不能证明叶先生的伯父没有其他的合法继承人,只有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确认了合法继承人之后,该继承人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解读】
伴随着网络的兴起和发展,网络诈骗和网络金融犯罪日渐增多,我上网查找多个类似案例,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稍有差别,但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即金融机构在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刷这一行为中,多是因为储户私人密码泄露,金融机构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按民事侵权来看,侵权人为盗取卡内存款的第三人,并非金融机构所为,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相信大多数人都不能接受,老百姓把钱放到金融机构保管,金融机构给付的利息是其使用这笔钱应该给的使用费,现在钱弄丢了,责任全由储户承担,这种判决结果显然有失公平。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的结果呢?我们去银行办理存款时,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认真阅读银行给储户的合同文本,只是在上面签字确认了事。大多数合同中都会有“非银行方面的过错造成损失,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格式条款,这将归责原则认定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储户必须举证金融机构存在过错,而且即使按照民法典的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必须是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行为,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对一般公民而言也是个难题;金融机构在办理公民储蓄时,都让储户设置一个私人密码,在电子商务中这个密码的作用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以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功能。二是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在交易中,信息发送和接收者都不能对此予以否认,这就是电子商务行为的“不可抵赖性”。三是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交易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基于这三项功能,产生了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即本人行为原则,其涵义就是: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和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金融机构辩称自己没有违约行为,储户的损失是因基于自己个人行为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认为,储蓄合同在民法典上无明文规定属无名合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所明确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严格责任的归责体系下,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的违约行为,而无需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这一要件。储户作为一般公民,相对于金融机构处于弱势地位,且储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