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一定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吗
存在一定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转化而成的计算机软件。第二,口述作品。第三,音乐作品。第四,戏剧作品。第五,舞蹈作品。第六,杂技艺术作品。第七,美术作品。第八,建筑作品。第九,实用艺术作品。第十一,摄影作品。第十二,电影等视听作品。第十三,工程设计图作品。第十四,产品设计图作品。第十五,地图作品。第十六,示意图作品。第十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十八,各种汇编作品等。
上述作品的作者都可以依法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保护,但是下列对象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第二,时事新闻、纪实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第三,不具备独创性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第四,依法禁止出版、发行、演出、展出、传播的作品;第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为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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