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限制适用于存单纠纷案件。存单纠纷案件的要领和范围是从当前出现的众多存单纠纷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有存单持有人诉金融机构的,也有金融机构诉存单持有人的,这些都包括在存单纠纷案件中。另外,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开展存款活动中不一定都给存款方开具存单,有的金融机构给相对人只出具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不开存单,故规定将持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也视为存单纠纷案件。统一将存单纠纷案件以存单纠纷为案由,避免各地法院在案由确定上的五花八门,也避免因案由定的不同,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干规定》第一条对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上述规定第(二)项虽未直接列出所有银行使用的“凭证”,但其所有凭证都是银行使用的一种有效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若干规定》时未对银行的众多凭证一一列举,所以使用了“等凭证”字样,这里的‘等’是列举未尽的意思,应当包括目前银行使用的所有其它凭证在内,均应确定为“存单纠纷”这一新的案由。这样定对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