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律师协会五届六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2007)62号]、[辽价发(2008)83号]、大连市发改委[大发改收费字(2007)490号]、[大发改收费字(2008)545号]文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表一速算表)
二、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表二)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6000元/件(不含再审)。
五、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承办集团性犯罪或其它重大、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表二收费标准数额除2的5倍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计时收费:根据律师资历、能力等,200—3000元/每小时。
七、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
八、上述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备案和公示后实施收费。
本标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