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双方离婚后,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对房屋的归属已经十分明确,是否还需要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
【答】:夫妻协议、法院判决及调解离婚的,离婚之后,应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问】: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仍归原产权人所有,对于这种产权人姓名没有更换的,是否可以不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
【答】:离婚之后,房屋无论约定归个人所有还是双方共有,都应进行房屋离婚析产登记。房屋产权将依分割协议归个人单独所有或双方共有,产权证附记处将予以注明,以便明晰产权。
【问】: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应提供哪些要件?
【答】: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办理登记时,由原夫妻双方申请,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经法院判决或民事调解离婚的,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房屋离婚析产登记业务即时办结。收取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问】:对于有抵押贷款的房屋,如何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
【答】:有抵押贷款的房屋,抵押权人(即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金融机构)对房屋拥有他项权利,除需提供上述问答3中应提供的要件外,抵押权人应共同申请,并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产权人的证明(原件)、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带抵押的房屋离婚析产登记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同时,由于涉及到离婚析产及抵押权变更两个登记,住宅收取登记费160元/件,非住宅收取登记费1100元/件。
【问】:如果原夫妻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应如何办理?
【答】: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正常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但实际情况中,经常出现其中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情况,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问】:对于离婚时将房屋产权归属约定给子女、亲属或其他人所有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离婚析产只是原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分割,如果涉及到转移给他人,应通过赠与或转让的方式办理相应业务。
【问】:离婚协议书上对房屋地址等自然状况描述不清的,应如何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
【答】: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上,应明确写明房屋的地址、产权归属等具体信息。
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无房产,但实际婚内有房屋或房屋自然状况描述不清但是房屋产权归属已经明确的,应由原夫妻双方到场并签订补充约定,明确房屋地址、确定房屋归属。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无房产的,应由法院出具相关证明,改变房屋归属的,应先按司法文书确定的办理。
【问】:办理房屋离婚析产登记时,原夫妻双方一方去世的,如何办理?
【答】:离婚析产时,放弃房屋产权一方已经去世的,另一方应提交放弃方去世的公证书(原件),工作人员通过公安部门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网核实后办理。取得房屋产权一方已故的,由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原件)与放弃方共同申请,离婚析产与继承同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