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巴车上遗落了手机,手机就暂时由大巴车方占有。若是,大巴车方在大巴车上拾得手机,又占为己有,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手机价值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则就会构成盗窃罪。
大巴车方在大巴车上拾得手机,又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大巴车方明知手机是他人遗落在大巴车上的,但没有告知乘客,也没有交到派出所,而是偷偷据为己有。
二、秘密窃取的行为。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若该案中,手机的主人记得自己的手机遗落在大巴车上,是属于“遗忘物”,若其还在努力追查,而且大巴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也有相关的处理规定,这部手机并非是失去控制的财物,只不过此时对财物的控制占有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大巴车公司的驾驶员。
大巴车方没告知该乘客,偷偷拿走手机,占为己有,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
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若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能达到该地方的盗窃罪立案标准,可以被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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